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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股东及董监高交易窗口期的规定2016-08-03 09:59浏览数:770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现就大股东及董监高交易窗口期的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1、禁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买卖的窗口期包括: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期间。 2、关于禁止大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的规定: (1)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期间。 3044am永利官方网站 证券部 2016年8月1日 上一篇: 沈阳宝石RF-SIM卡应用更新换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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